陪產假國家規定有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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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產假國家規定有幾天

陪產假國家規定有幾天

陪產假,又名陪護假,即女方在享受產假期間,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時間看護、照料對方的權利。目前,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未對陪產假做出明確的規定,具體要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際規定,基本都見於各地的計劃生育條例中。當然,還存在有的地方有陪產假,有的地方沒有陪產假的情況。如果你的狀況特殊,比如生活困難,妻子實在無人照顧,或醫院方面有相關的要求,可向單位申請困難補助或照顧。

1.陪產假規定之上海

第二十四條男年滿二十五週歲初次結婚為晚婚。女年滿二十三週歲初次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二十四周歲的,為晚育。

第三十三條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2.陪產假規定之北京

第二十條 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法律上對孩子父親的所謂“陪產假”是沒有規定的,只能休那個晚育獎勵假30天。但是男方如果休了晚育獎勵假,女方就不能再休了。

3.陪產假規定之廣東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其婚假為30天;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為105天,並給男方護理假15天。

4.其他陪產假規定

第四十六條 男二十五週歲以上、女二十三週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實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

第二十七條 育齡夫妻系城鎮居民,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優待與獎勵:

在產假期滿前領證的,女方產假增加50天,並給男方增加護理假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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