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育產假是如何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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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多年以來一直提倡的是晚婚晚育的政策,每個用人單位都會為了勞動者購買相應的生育保險並且會在生產的時候放相應的產假,那麼晚育產假是如何計算的呢?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晚育產假是如何計算的

晚育產假規定

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方不得早於22週歲,女方不得早於20週歲。現行計劃生育政策鼓勵晚婚,男年滿二十五週歲、女年滿二十三週歲的初婚為晚婚。符合晚婚年齡的夫婦,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一週。雙方達到雙方享受,一方達到一方享受。增加的一週婚假.工資、獎金照發。使用。晚育假期的工資、獎金照發,其獎金額由亨受者所在單位自行規定,但其獎金額不得少於同時期同類人員的平均獎。所謂“晚育”,是指女子24週歲後生育第一胎 女:23歲 男:25歲 女方:產假90天,晚育加30天,剖腹加15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子證又加15天,總共150天男方:7天 晚婚晚育是我國婚姻法所鼓勵的,也是我國現行的計劃生育政策。

2014產假規定

2014產假規定是怎樣的呢?來看看2013產假規定的詳細內容:

2014年產假的規定為:女職工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98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後休息83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現行的國家產假規定是2012年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範了產假待遇。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流產的醫療費用,所在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自1988年發佈施行以來,對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徵求意見稿擬根據《勞動法》第七章關於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的規定,將條例名稱改為《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

國家規定產假多少天

國家規定產假天數具體如下: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我相信大家在閲讀了上述的文章之後都應該知道晚育產假是如何計算了吧,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對大家的生活有所幫助,如果大家對於這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歡迎大家找尋我們本站網站上的在線律師進行相關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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