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期間請假的是否補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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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期間請假的是否補拘期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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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請假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



    請假出所的申請由拘留所提出審核意見,報拘留決定機關決定是否批准。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准予請假出所的決定。



    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時間不計入拘留期限。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請假出所申請的,應當向拘留決定機關提出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有關擔保人和保證金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被拘留人請假出所不歸的,由拘留決定機關負責帶回拘留所執行拘留。



    第五十七條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請假出所申請的,應當向拘留決定機關提出擔保人,或者按剩餘拘留期限每日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被拘留人案件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請假出所後按時返回拘留所。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請假出所不歸或者不按時回所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3000元以下罰款。



    被拘留人請假出所後按時返回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將收取的保證金及時退還交納人;被拘留人請假出所不歸或者不按時回所的,保證金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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