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違約金個人所得税需要繳納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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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是我們生活中常見的合同類型,如借款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等。如果我們同對方簽署經濟合同後,對方發生違約,並向我們支付了一定金額的違約金,那麼經濟合同違約金個人所得税需要繳納麼?可能很多人都不瞭解這方面的知識,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下吧。

經濟合同違約金個人所得税需要繳納麼?

一、我們拿到的合同違約金是否要繳納個税?

《個人所得税法》第二條的規定,應税所得包括以下11類: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税的其他所得。

個人(自然人)因對方違反經濟合同而取得的違約金,屬於經濟或財產損失的補償性收入,因此,對該項收入不徵收個人所得税。

二、經濟合同違約構成要件是什麼?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違約賠償責任屬於損害賠償責任的範疇。損害賠償的一般構成要件為:

1、行為人發生損害行為;

2、受損方存在實際損失;

3、實際損失與損害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有過錯,並以無過錯原則即嚴格責任為例外。

三、經濟合同違約金是如何確定的?

約定違約金區別於法定違約金的一個重要標誌就是它充分的體現了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則在合同中的運用,即當事人在合同中有違約金的相關約定,如果沒有則不能認定此合同存在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的存在解決了法定違約金過於固定與單一的問題,使得違約金這一規定能在合同中靈活運用。然而約定違約金在適用時也不能超越法律的規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585條對約定違約金有明確的規定,即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減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關於“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界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按照這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沒有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按照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的數額處理;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則屬於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違約金數額的上限以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進行處理。所以在約定違約金時也應充分考慮法律界限。

由此可見,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我們拿到的經濟合同的違約金,屬於財產損失的補償性收入,不在個税的徵收範圍內,所以説經濟合同違約金個人所得税是不用繳納的。並且,我們拿到的違約金應該是合同中約定好的,如果過低的話我們可以繼續向對方索賠。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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