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補償金要繳納個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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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補償金要繳納個人所得税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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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的補償金需不需要交個人所得税

辭退的補償金需要繳納個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1〕57 號)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 3 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9〕178 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 國家税務總局 《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 國税發[1999]178號 近接一些地區請示,要求對企業在改組、改制或減員增效過程中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而支付給被解聘職工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政策問題加以明確。


  經研究,現規定如下:

一、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

二、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並於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四、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税時應予以扣除。

五、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僱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僱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補償個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工作滿半年不滿一年也能算一年的補償金,是國家政策對於辭退員工很好的規定,同時為了平衡社會貧富差距,在進行補償的時候充分考慮員工在被辭退之前的工資狀況來進行補償,辭退補償金怎麼算是根據不同的情況來計算的。同時大家還應該關注的一個問題是被辭退的補償金是要繳納個人所得税的,不是所有公司的補償金都是自己的,還要按規定進行個人所得税的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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