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3個月工資及工齡獎交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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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13個月工資的來源

年13個月工資及工齡獎交税嗎

第13個月工資”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年底雙薪”。在我國,“第13個月工資”在很多效益好的企業中普遍存在。它是跟國際接軌的一種方式。在國外,因為有聖誕節,國外企業會在年底給員工多發一個月工資,這就是“第13個月工資”的由來。不同的是,有的企業會在簽訂用人合同時跟職工約定,如果員工幹滿12個月,或者到年底時,員工才可以享受“第13個月的工資”;而有的企業則是在效益好的時候才給員工發放“第13個月工資”。  因為國家立法中並沒有關於“第13個月工資”的任何規定,所以其給付的額度,是基本工資還是全額工資,或者還是獎金,完全要根據企業和員工的約定,或者企業薪酬福利政策的規定來確定。 

二、繳税法律依據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税若干政策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2〕629號)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單位在實行雙薪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位為其僱員多發放一個月工資)後,個人因此取得的雙薪,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税。對上述雙薪所得原則上不再扣除費用,應全額作為應納税所得額按適用税率計算納税。

三、“第13個月工資”該如何徵收個人所得税 

1、如果企業在年底只發放“第13個月工資”不發放其他性質的一次性獎金:“第13個月工資”應依據國税發〔2005〕9號文的規定,將“第13個月工資”除以12,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2、如果企業在年底既發放“第13個月工資”也發放一次性獎金:根據國税發〔2005〕9號文第三條規定,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税人,該計税方法只允許採用一次。同時結合第五條的規定,我們認為,對於企業既發放“第13個月工資”也發放一次性獎金,由於對“第13個月工資”和年終一次性獎金的關係,法律上也沒有明確定義,企業可以在“第13個月工資”和全年一次性獎金中任選一個,按國税發〔2005〕9號文規定的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但不能選擇對“第13個月工資”和年終一次性獎金都按國税發〔2005〕9號文規定的方法來計算。如果選擇一次性獎金按國税發〔2005〕9號文來計算,“第13個月工資”就必須和當月發放的工資薪金合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如果選擇將“第13個月工資”按國税發〔2005〕9號文計算,則年終一次性獎金就必須和當月發放的工資合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綜上所述,就是小編對年13個月工資及工齡獎交税嗎問題的解答,對於這筆額外的財富,國家對其進行繳税也是無可厚非,但是大多數人仍然還是無法接受自己的獎金被生生扣掉,希望在不久的未來,國家經濟發展更加快速時,能夠減少相應的税收。更多法律知識歡迎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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