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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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作為城鎮職工在退休時能夠獲得的財產,其不屬於免交個人所得税的範圍,所以在領取企業年金的時候,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税。那麼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税該如何來交呢?下面我們一起看看有關內容。

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税?

一、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繳費的個人所得税處理

1.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户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税。

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税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税所得額中扣除。

3.超過本通知第一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並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解繳。

4.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税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税基數。

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税基數為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税基數。

二、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的個人所得税處理

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户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税。

三、領取年金的個人所得税處理

1.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税率,計徵個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税率,計徵個人所得税。

2.對單位和個人在本通知實施之前開始繳付年金繳費,個人在本通知實施之後領取年金的,允許其從領取的年金中減除在本通知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且已經繳納個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餘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的規定徵税。在個人分期領取年金的情況下,可按本通知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繳費金額佔全部繳費金額的百分比減計當期的應納税所得額,減計後的餘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3.對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户資金,或個人死亡後,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户餘額,允許領取人將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户資金或餘額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攤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户資金或餘額的,則不允許採取分攤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領取的總額,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4.個人領取年金時,其應納税款由受託人代表委託人委託託管人代扣代繳。年金賬户管理人應及時向託管人提供個人年金繳費及對應的個人所得税納税明細。託管人根據受託人指令及賬户管理人提供的資料,按照規定計算扣繳個人當期領取年金待遇的應納税款,並向託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解繳。

5.建立年金計劃的單位、年金託管人,應按照個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受託人有責任協調相關管理人依法向税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提供相關資料。

《企業年金辦法》第二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企業年金:

(一)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企業年金,也可以將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户資金全部或者部分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合同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

(二)出國(境)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賬户資金,可以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户餘額可以繼承。

第二十五條 未達到上述企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企業年金個人賬户中提前提取資金。

依法納税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在國家規定了企業年金是要納税的時候,我們在領取到企業年金的時候就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税率進行交税。如果逃避交納企業年金的個人所得税的,一但被發現那麼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嚴重的還要受到刑事處罰。希望大家都能夠遵紀守法,一切依照法律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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