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交的個人所得税可以返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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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交的個人所得税可以返還嗎?

多交的個人所得税可以返還嗎

多交的個人所得税可以返還,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税所得額中扣除。

根據《税收徵收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納税人超過應納税額繳納的税款,税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税人自結算繳納税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税務機內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税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因此容,多繳納的個人所得税可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退還。

二、個人所得税的計税依據是什麼?

個人所得税的計税依據是納税人取得的應納税所得額。應納税所得額為個人取得的各項收人減去税法規定的扣除項目或扣除金額後的餘額。個人取得的應納税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税務機關的年度會上問題就是為了核對税收工作,當然對税務機關來説個人所得税肯定也是多退少補的,但司法實踐中退税的情況比較多。多交的個人所得税要依法返還,少交的個人所得税也要依法補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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