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税税率收取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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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税税率是怎麼規定的?

營業税税率收取標準是怎樣的?

營業税應納税額=計税營業額×適用税率

營業額是指納税人提供應税勞務、出售或出租無形資產及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營業税税率按照行業、類別不同分別採用了不同的比例税率。交通運輸業為3%,出售、出租無形資產為5%,銷售不動產為5%。

二、營業税的計税依據是什麼?

營業税的計税依據是提供應税勞務的營業額、轉讓無形資產的轉讓額或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統稱為營業額。營業税的營業額一般按以下原則確定:

(1)以納税人提供應税勞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營業額。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各種性質的價外收取。

(2)通過正列舉,規定一些項目的若干費用可扣除。如廣告公司付給媒體的廣告發布費可扣除,旅行社代遊客支付的門票、交通費等費用可扣除等等。

(3)如果納税人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税務機關有權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

①按納税人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税勞務或銷售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②按納税人提供的同類應税勞務或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三、營業税的繳納地點如何確定?

按照營業税有關規定,納税人申報繳納營業税税款的地點。一般是納税人應税勞務的發生地、土地和不動產的所在地。具體規定為:

(1)納税人提供應税勞務,應向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繳税;納税人提供的應税勞務發生在外縣(市)的,應向勞務發生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而未申報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補徵。自2009年起,營業税納税人提供應税勞務的納税地點按勞務發生地原則確定調整為按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則確定。這一規定可以解決在實際執行中一些應税勞務的發生地難以確定的問題。

(2)納税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但中央鐵路運營業收人的納税地點在鐵道部機構所在地。

(3)納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向其機構所在地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4)納税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向該土地或不動產的所在地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綜上所述,根據行業、類別的不同,營業税税率收取標準也不一樣,總體分為3%和5%兩檔。像老百姓之間二手房買賣涉及的營業税税率,就是5%。同其它税種相比,營業税計算方式簡單,徵收範圍廣,並且税率多樣化,對於一些國家扶植的領域,還會有税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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