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司法失信人員應該怎麼處罰?
“老賴”作為敗壞社會風氣的不守信之人,國家在不斷加大力度懲治失信行為。凡是失信人員都要記入檔案。國家從各個方面對失信人員進行限制,對其失信行為進行一定程度的懲罰。下面小編就向大家解釋一下我國對公司法失信人員的限制性規定。
一、法院發出限制高消費令,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
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方式:
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二、法院採用具有執行聯動效應的失信被執行人制度,向有關單位定向通報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由受通報單位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施以信用懲戒。
1、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其他方式曝光。
2、限制在發展和改革部門辦理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
3、限制在國土、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轉移、權屬變更等手續。
4、限制在住建部門辦理工程項目規劃審批。
5、限制開展工程招投標業務。
6、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辦理信用卡。
7、限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
8、限制發行公司債券。
依據:
1、《關於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
2、《最高人民法院、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人民法院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網絡執行查控和聯合信用懲戒工作的意見》第8條
3、《證券法》第18條
4、《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 18條
5、《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盡職調查指引》第10條、第12條
6、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五起“失信被執行人”典型案例(2013年7月20日)
7、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典型案例(2013年11月6日)
8、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四起典型案例(2015年4月1日)
三、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依據:
1、《公司法》第146條
2、《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4條
方式:
1、最高人民法院向相關部門推送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相關部門在其管理系統中記載限制高消費和實施其他信用懲戒措施等內容的名單信息,或者要求受監管各企業、部門、行業成員和分支機構實時監控,進行有效信用懲戒。
2、執行法院認為有必要對被執行人採取執行聯動措施的,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或司法建議函等法律文書,並送達有關部門。
四、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執行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最高人民法院公佈5起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典型案例(2015年12月4日)
3、最高人民法院發佈10起人民法院依法懲處拒執罪典型案例(2015年7月21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五起打擊拒不執行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2015年2月15日)
5、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四起典型案例(2015年4月1日)
方式:
1、執行法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由申請執行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
2、申請執行人提起自訴。
促使人們都能相互取信於人,這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關鍵一步。對於公司來説,良好的信譽是取得成功的一半。一旦公司有失信人員一定要根據法律規定給予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