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税人對税務行政處罰不服的應不應該去法院起訴?
在世界上的每一個國家的主要收入來源肯定都是税務,我們國家也是不例外的。我們國家對於税務方面的規定內容和種類都是很多的,幾乎我們每一個人都是需要納税的。納税有的時候可能牽扯到行政處罰方面,那麼對於納税人對税務行政處罰不服的應不應該去法院起訴?
一、税法列舉的税務行政複議範圍有12項,“當事人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句話對部分情況適用,部分情況不適用。
1、申請人對複議範圍中第1項規定的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申請人對複議範圍中第1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説明:税務行政複議範圍如下。申請人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1.税務機關做出的徵税行為,包括確認納税主體、徵税對象、徵税範圍、減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適用税率、計税依據、納税環節、納税期限、納税地點和税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做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為等。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髮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5.税務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權。
6.税務機關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税務登記證;
(2)開具、出具完税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8.不依法確認納税擔保行為。
9.政府公開信息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税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税務機關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税務機關做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對於納税人對税務行政處罰不服的應不應該去法院進行起訴是需要有一定的前提情況的,因為對於這個問題的出現的方面有可能有很多種類,對於不同的種類在我們國家的規定當中的處理方式也是不同的,對於去法院起訴我們首先還是需要經過申請行政複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