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失信人一般多久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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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況下失信人一般多久判決?

一般情況下失信人一般多久判決?

大約需要6個月的時間。

民事訴訟一審普通程序審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複雜的可以延長六個月,一審簡易程序審限為三個月;案件的審判程序一般要經過多次開庭審理,查清案件事實,查清案件事實並有相關證據證明後,法院才可以宣判,當庭宣判時,法院不能立即作出判決書,所以一個案件定期宣判的,會在十日內發判決書,定期宣判的,立即發判決書。

這個黑名單具體叫做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執行人為個人的話,只有低保户經法院審查,才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可由申請人申請,或者承辦法官依職權納入。只要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沒履行完畢,都有可能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7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案,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在裁定終結前,一般執行法官會徵求申請執行人的意見,要做筆錄,這時可以要求執行法官把被申請執行人納入失信人名單。

因此從申請執行立案到最終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大概需要6個月。

二、法院判決了無法執行怎麼辦

首先我們可以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內你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啟動執行程序後,還需要你積極向執行局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如果其他單位和個人持有被申請執行的財產,而由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協助執行的,都有義務按通知的規定執行。凡是無故推託、拒絕或者妨礙執行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要負法律責任。

三、判決的效力和特點

判決書從送達或當事人接到的第二天起,在法定的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過了上訴和抗訴期限即發生法律效力。二審的判決,宣判後立即生效。

人民法院的判決有兩個特點:一是具有穩定性。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變更或撤銷,如有錯誤,只能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糾正。二是具有強制性。判決生效後,執行部門有按照判決執行的義務,當事人必須堅決服從,不能抗拒。

如果公民做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後都是可以通過訴訟等法律的途徑來解決的,那麼在提起訴訟後當事人也是需要將案件的相關證據和材料一併提交至法院,那麼法院也是會對案件進行偵查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判決的,如果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認同也是可以提出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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