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與大學生直接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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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與大學生直接籤合同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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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工作勞動合同可以籤嗎

首先,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雖然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但該規定的適用是有前提的,即以勤工儉學為目的。

這裏的勤工儉學是指在校學生不以就業為目的,利用學習空閒時間打工補貼學費、生活費。從張某反映的情況來看,張某與某機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就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詳細約定,且在合同簽訂後一直按照公司的作息時間上班,張某的目的明顯不屬於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

其次,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均具有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法律並未將在校學生排除在外。取得畢業證書、具有相應的學歷並不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必要條件。另外,張某和某機械公司是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勞動合同的,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詐、隱瞞事實或脅迫等情況,也不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定,所以不存在無效問題。

最後,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很明顯,張某在車間作業時受傷屬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傷,應認定為工傷。

根據現行的有關規定,在校的學生是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也就是説,是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的。但是由於各種原因,一些用人單位希望尚未畢業的學生能到單位工作,即使是這樣,也不能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可以與單位簽訂勞務協議,或者簽訂實習協議,並在協議中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在你還保留學生身份之前,公司與之建立的都不是勞動關係,只是勞務關係,符合僱傭關係特徵的,可以認定為僱傭關係。還沒拿到畢業證的仍然屬於在校生,不具備勞動法中籤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因此還沒拿到畢業證的應屆生簽訂的是就業協議書。就業協議是用人單位與學校及在校應屆畢業生之間簽訂的,對即將形成的勞動關係及勞動關係中雙方基本權利義務關係達成的協議。就業協議形成的三方當事人是用人單位、學校、學校應屆畢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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