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集體户口子女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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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集體户口子女落户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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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一下北京集體户口子女如何落户?

北京集體户口子女落户要求如下:
(一)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嬰兒,在出生一個月內,由監護人到嬰兒父親或母親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嬰兒父母一方為本市集體户口,一方為本市家庭户口的,嬰兒須隨家庭户一方登記常住户口。嬰兒母親為本市集體户口,父親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隨母親登記為集體户口。母親為本市農業户口的,嬰兒可以自願選擇隨母或隨父登記為非農業户口。
  辦理出生登記,應出具下列證件證明
1、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2、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3、嬰兒母親户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隨父申報登記的,該證需到母親户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辦理遷移手續);
4、嬰兒母親系駐京部隊現役軍人的,須出具其母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
5、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嬰兒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須持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及嬰兒母親户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開具的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非婚生嬰兒同時提供親子鑑定證明經派出所審批辦理;
6、在港、澳、台及國外出生的嬰兒,須持國外或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複印件及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護照》;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或區縣計生部門出具的同意入户證明。
(二)父親為本市户口、母親為外省市户口的嬰兒(2003年8月7日以後出生),要求隨父申報出生登記的,應符合北京市計劃生育政策,經嬰兒父親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審批辦理。應出具下列證件證明:
1、入户申請;
2、醫療機構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3、嬰兒父母親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嬰兒父親的住房證明;
4、《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外省市生育服務證明需到入户地街、鄉計劃生育部門更換成《北京市生育服務證》)
根據《出國留學人員生育問題規定》,北京的要求夫妻雙方都在留學期間,允許生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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