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糾紛訴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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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糾紛訴訟期限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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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糾紛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制度。它是基於一定事實狀態在法律規定的一定期限內持續存在而當然發生的,不為當事人的意志所決定。同時,訴訟時效的適用上存在法律的強制性,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確定訴訟時效。再者,訴訟時效是一種私權,法院不得主動釋明和援用。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訴訟時效規定)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主要理由在於:訴訟程序機制的建構實質藴涵着通過構築正當程序以保證私權爭議獲得公正裁判的訴訟理念。如果任由義務人在任何審理階段行使訴訟時效的抗辯權,則將出現法院無法在一審審理階段固定訴爭焦點,無法有效發揮一審事實審的功能,使審級制度的功能性設計流於形式,產生損害司法程序的安定性、司法裁決的權威性、社會秩序的穩定性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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