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糾紛合同訴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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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糾紛合同訴訟期限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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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糾紛合同訴訟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訴訟時效為兩年。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歷義務,其他股東或公司要求其補足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履行出資義務是依據公司章程履行合同義務,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屬於違約行為,其他股東有權對其提起要求補足出資的訴訟。訴訟時效期間應當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時間起計算。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是對公司侵權行為,公司有權對其提起要求補足出資的訴訟,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股東因此提起代表訴訟的,亦適用該規定。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要求確認其股東資格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要求確認其股東資格,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


    3、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受讓人依據股權轉讓合同已經取得公司對其股東身份的確認,股權受讓人要求股權受讓人給付股權轉讓款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人依據股權轉讓合同要求股權受讓人給付股權轉讓款,訴訟時效期間應當依據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給付股權轉讓款時間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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