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部簽訂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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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部簽訂的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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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簽訂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企業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項目部是由工程承包人委派,專為某一項建設工程而設置的,屬於施工組織設計的主體單位,具體履行工程項目承包合同的部門。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

因此,其對外簽訂的合同如產生民事責任,由企業法人承擔。如果其超越權限訂立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即工程項目部簽訂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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