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的起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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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的起訴時效

現如今,建築業一片欣欣向榮,包括現在與前景都是美好的,於是,越來越多的人投身建築。我們知道,建築工程都有施工合同,按理來説,一切按照施工合同進行就可以,但是,有時還是會出現糾紛。而其實,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實就和其他民事糾紛一樣,總體來説,就四種形式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但需要當事人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解決施工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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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糾紛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制度。它是基於一定事實狀態在法律規定的一定期限內持續存在而當然發生的,不為當事人的意志所決定。同時,訴訟時效的適用上存在法律的強制性,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確定訴訟時效。再者,訴訟時效是一種私權,法院不得主動釋明和援用。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訴訟時效規定)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主要理由在於:訴訟程序機制的建構實質藴涵着通過構築正當程序以保證私權爭議獲得公正裁判的訴訟理念。如果任由義務人在任何審理階段行使訴訟時效的抗辯權,則將出現法院無法在一審審理階段固定訴爭焦點,無法有效發揮一審事實審的功能,使審級制度的功能性設計流於形式,產生損害司法程序的安定性、司法裁決的權威性、社會秩序的穩定性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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