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要工程款有哪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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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拖欠工程款的現象屢見不鮮。很多債權人面臨追要工程款的難題。那麼,怎麼解決這一難題呢?追要工程款有哪些方法呢?今天,本站小編為您介紹以下方法。

追要工程款有哪些方法

一、在承包人施工過程中應當注意收集和保存與施工相關的書面憑證,在很多情況下,這此證據是確定雙方責任的重要證據,有的直接影響到工程款的數額。在施工過程收集這些證據有利於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避免出現自己吃啞巴虧的情形。

二、及時行使法定留置權(有的認為是抵押權)

《合同法》第286條中明確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在這一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問題:

1、該權利的行使期限是六個月!

《最高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問題的批覆》第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因此,如果權利人超過六個月不行使,則其欠款就轉化這普通債權,與債務人的其他債權處於同等地位,不能再享受享受優先權。這樣對於施工人來説是不利的。但這一規定的原意在於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是限制。

2、對於發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已將該工程抵押給了銀行的時,對於工程拍賣所得價款究竟誰更優先受償?

由於此時抵押人與銀行之間是存在的是一種約定的抵押權,而《合同法》第286規定的是一種留置權(在認為其是抵押權時其為法定抵押權),當二都並存時,根據法律規定和法學理論,留置權(或法定抵押權)應優先於約定抵押權行使。

3、如果建設工程為商品房,且在竣工之前發包人(開發商)已經分別與消費者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在發包人拖欠支付工程款時,即可能發生承包人法定抵押權與消費者權利的衝突。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問題的批覆》第二條規定,“消費者交付購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買受人的權利要優先於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

三、要求建設單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約擔保

在承包人因種種原因致使留置權(法定抵押權)喪失後,為了保障工程款的安全性,承包方可以要求發包方提供相應財產作擔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提供財產擔保,並作抵押登記,從而使承包人的風險儘可能地降到最低。

四、通過提起代位權訴訟保護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在發包人拒不支付或者無力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時,如果發包方對外有債權,承包方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來實現自己的債權:

1、根據《合同法》第79條、第80條的規定與發包人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或者與發包人及其債務人簽訂三方協議,將其債權轉移給承包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第三人不及時支付該款,承包人可以直接對該第三人提起訴訟,以實現自己的債權;

2、承包人也可以根據《合同法》第7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1條至第22條的規定直接對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

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即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不能實現時,可以直接以自己為原告,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實現自己的債權。

五、在執行過程中申請法院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予以強制執行

在有些情況下,承包方直接起訴發包方勝訴後,發包方往往根本無力償還,但發包方對第三人仍享有到期債權,此時,承包人(申請執行人)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1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由人民法院直接強制該第三人履行還款義務

所以,當出現工程款拖欠時,債權人可以行使法定留置權,或者代位權提起訴訟,勝訴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不過小編提醒,雙方可以儘量完善合同條款,避免拖欠工程款的情況出現。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您可以隨時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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