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索賠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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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索賠就是施工單位進行工程索賠,工程索賠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或者由於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通過合同規定的程序向對方提出經濟或時間補償要求的行為,工程索賠的程序如下:
(1)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的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補償經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覆。
(4)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供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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