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保脩金合同要不要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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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在工程施工之前,需要擬定承包合同,為了督促工程施工單位能對會影響工程質量的因素進行防控,會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工程質保金,確定質保期。那麼雙方是否會約定保修期呢,也即工程質量保脩金合同要不要明確?現在就來一起一起來了解下吧。

工程質量保脩金合同要不要明確

一、工程質量保脩金合同要不要明確?

只有工程質量保脩金合同確定之後,在工程質量質量出現問題時,才可以憑藉此合同得到免費保修,故而是需要進行確定工程質量保脩金合同的。

二、工程質量保脩金

“質保金”是信譽錄會員對自己企業信譽的質量保證金。信譽錄會員不僅要接受信譽評分、交易評價的監督,同時要接受質量保證金的監督。如果信譽錄會員在合作的過程中違反了規則,則需要扣除其相應的質保金作為處罰。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其一是指質量保脩金,其二是指質量保證金。

質量保脩金,是由合同雙方約定從應付合同價款中預留的,當標的物出現質量問題,需要進行修理時,用於支付修理費用的資金。

質量保證金,是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預先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

三、工程質量保脩金一般為合同價款的多少

工程質量保脩金一般不超過施工合同價款的3%。有約定每月從施工單位的工程款中按相應比例扣留,也可以最後結算時扣留(小工程)。

合同條款中對涉及質保金的下列事項最好事先進行約定:

(一)質保金預留比例、返還期限及方式;

(二)質保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三)具體的保修範圍、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

四、工程質量保脩金的主要功能

項目工程質保金是指為落實項目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建設單位(業主)與施工企業在項目工程建設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施工企業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通過竣(交)工驗收的項目工程出現的缺陷(即項目工程建設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進行維修的資金。項目工程質保金按項目工程價款結算總額乘以合同約定的比例(一般為3%)由建設單位(業主)從施工企業工程計量撥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計算利息。施工企業應在項目工程竣(交)工驗收合格後的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十二個月)內,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缺陷責任期滿後,及時向建設單位(業主)申請返還工程質保金。建設單位(業主)應及時向施工企業退還工程質保金(若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則扣除相應的缺陷維修費用)。

由於只有約定保修合同後,修建工程的一方才會在質量範圍內承擔保修責任,故而確定保修合同是十分有必要的,這也就回答了“工程質量保脩金合同要不要明確”這個問題。需要注意的是保修合同與質保合同是不一樣的,但都需要雙方在協議後進行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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