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保修期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85K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保修期的規定是什麼?

建設工程在各個環節都有可能出現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操作,出現質量問題時進行返修,因此要設置合理的保修期。時間段根據不同的建築材料的特性進行設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保修期規定中只涉及了部分項目,其他是否制定保修期並寫進合同則由雙方單獨約定。以下是保修期的規定和解釋:

一、保修期的規定

第六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二、保修期規定的釋義

本條是關於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和保修期起始日的計算辦法的規定。本條所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應理解為根據《建築法》第六十二條中規定的“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的權益”原則確定的最起碼的期限。國務院根據《建築法》的授權在《條例》中對最低 保修期作了明確的規定: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關係到基礎設施工程和房屋建築的整體安全可靠,必須在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內予以保修;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一般如果在5年內不滲漏,質量就會趨於穩定;

3、供熱與供冷系統,一般如果在2個採暖期、供冷期內不出現問題,質量就會趨於穩定;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一般如果在2年內不出現問題,質量就會趨於穩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如建設單位和施工承包單位另有保修約定合同,其合同中保修期限可以長於所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應低於本條所列的最低年限,否則視作無效。

本條第二款提出了除本條1-4項規定的項目外的其他工程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或承包方約定。必須指出的是:

1、這類項目要不要保修,要在合同中約定;

2、保修期限由發包方(通常指建設單位)和承包施工單位約定,但必須有書面形式;

3、約定中:保修期限不得違反《建築法》要保證建築物的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和維護使用者的原則;

4、約定要符合有關法律(如《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要求。

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的確定,是指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並各方簽收竣工驗收之文本的日期。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那時的保修期為各方都認可的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日期。但是,住宅工作售房單位對用户的保修期要從房屋出售之日起計算。

三、發生問題、超過年限時使用的規定和罰則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鑑定,並根據鑑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八章 罰則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保修期規定保修期從質量驗收得出合格結論之日開始計算,管線保修期小於處於明面的牆面衞浴。發包方承包方可自行約定其他期限,但約定必須符合其他相關法規。發生問題時施工單位應進行處理,不履行義務、拒絕改正的處以罰款。有相關法律問題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