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具體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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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具體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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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及管理,保障用户的安全和權益,因此,制定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一方面,可以保證工程質量,另一方面也是對人們的生命和權益提供保障。只要是從事工程的建設和改建活動,經營該嚴格遵守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那麼,你對陝西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瞭解多少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明確工程建設各方的質量責任,維護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建築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管線敷設工程和建築裝飾裝修工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是指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設計文件以及合同中對建設工程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工程建設必須按規定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

第五條 建設工程質量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理和企業內控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建設工程實行優質優價。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的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市、(地區)、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專業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用户有權就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投訴。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檢舉。受理檢舉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八條 在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監督、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三)負責勘察、設計、施工、建築裝飾裝修、建築構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產、建設工程總承包以及建設監理、質量檢測單位的資質管理;

(四)組織質量監督人員和質量檢測人員的培訓、考試或考核工作,核發資格證書;

(五)組織評選優質工程,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

(六)協調、處理建設工程重大質量事故,查處違反工程質量規定的行為;

(七)推廣有利於提高工程質量的新結構、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十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監督制度。

省、市(地區)、縣(市、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實施具體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省有關行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對本行業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實施具體的監督管理。

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對各市(地區)、縣(市、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和行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行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檢查受監督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建築裝飾裝修、建築構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的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

(二)對受監督的建設工程制定質量監督計劃,確定監督重點部位、環節,會同建設或監理單位向施工單位進行質量交底;

(三)監督檢查勘察、設計、施工、建築構配件、商品混凝土生產、建設裝飾裝修、建設或監理單位執行法律、法規中有關建設工程質量規定的情況;

(四)對建設工程進行現場質量抽檢,對進場的建築材料、設備進行必要的核驗;

(五)評定建設工程質量等級,核發質量等級證書;

(六)參與工程竣工驗收和承辦優質工程評選工作;

(七)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培訓、考核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員和質量檢測員;

(八)調解工程質量糾紛,處理一般工程質量事故。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築裝飾裝修建築面積在五百平方米以上或投資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必須按規定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質量監督,未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簽發施工許可證。

專業建設工程,由有關行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質量監督。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監督條件和能力,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對其核定的工程質量等級結論負責。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員必須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建設單位辦理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監督計劃,指定質量監督員,並書面通知工程建設有關各方。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計量認證合格,並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後,方可承擔檢測業務。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質量檢測員必須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十六條 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檢測所需試樣,由建設或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取樣或者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現場隨機抽樣,並對送樣或取樣的批量負責。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和質量檢測員不得偽造檢測數據和檢測結論,並對出具的檢測數據和檢測結論負責。

第三章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同勘察、設計、施工、建築裝飾裝修單位簽訂的建設合同中,必須有質量條款,明確各方的質量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的特點和技術要求,組織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進行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建設單位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辦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時必須提交必要的設計文件、建設合同等資料,並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交納質量監督費。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按照合同規定提供的設備和材料質量必須符合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設計文件的要求,並對提供的設備和材料質量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必須按規定向有關檔案管理部門移交檔案。

第二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開發、經營商品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有關質量標準;

(二)提供有關使用、維護的説明;

(三)對出售的房屋按合同規定承擔保修責任。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監理單位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進行質量監理的,應按規定簽訂委託監理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書面通知承包單位。

第二十二條 建設監理單位不得從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經營活動,不得與受監理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建築材料和設備的供應單位有隸屬或經營性業務關係。

第二十三條 建設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監理合同,派出與監理任務相適應的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理。

建設監理人員必須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建設監理單位對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有異議的,有權送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二十五條 建設監理單位在實施工程監理時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有權及時採取措施制止並報告建設單位;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報告質量監督機構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時,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應會同設計、施工單位提出處理質量事故的意見或方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同意後實施。

第四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其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承接業務,所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必須由具備相應資格的勘察、設計人員審籤,並承擔質量責任。

勘察、設計單位應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資質、資格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技術標準和合同的規定;

(二)工程勘察文件真實反映地形地貌、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狀況,數據可靠、評價準確;

(三)設計文件應符合相應設計階段的技術要求深度,圖紙配套,説明清晰、完整;

(四)設計文件中應註明選用材料、設備的規格、型號、性能、色彩、技術指標和質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產廠家。除批准的試點工程外,不得將國家、行業、地方未發佈標準的技術、工藝、材料用於建設工程。

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要求的,由原勘察、設計單位負責改正,但不得增收勘察、設計費。

第二十九條 設計文件必須按規定經審批機關批准後實施。涉及到建設工程的結構、規模、標準的變更,必須經設計單位同意,重大變更須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參加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組織的設計圖紙會審,做好設計文件交底;參加建設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及其主要隱蔽工程和工程竣工質量的驗收;參加工程質量事故調查,提出技術處理方案。

第三十一條 在本省興建大中型建設工程、超高層建築和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

第五章 施工單位和建築材料、構配件及設備供應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其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承接施工任務,對所施工的建設工程質量負責,承擔質量責任,並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資質的監督檢查。

實行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所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並承擔保修期內的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分包單位按照合同規定對所分包的建設工程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參加設計圖紙會審,制訂施工方案,按照設計文件和技術標準組織施工,工程竣工後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圖。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施工質量管理,其法定代表人對施工質量全面負責。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現場施工員、材料員、質量檢查員和特殊工種的工人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取得崗位證書後,方可上崗。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進場聯合驗收制度。材料員、工程技術人員以及監理員必須對進場的設備和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進行聯合驗收,並對所驗收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的質量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不得在工程建設中偷工減料,不得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供水、供電、供氣、電信、消防、治安等單位不得利用職權強行要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第三十八條 生產、供應單位所提供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商品混凝土和設備,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的質量要求,並對所生產和供應的產品質量負責。

第六章 建設工程質量驗收和保修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由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會同施工單位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質量驗收,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的施工管理和技術資料;

(二)建設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質量資料;

(三)設計變更文件和建設工程竣工圖。

第四十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接到建設工程竣工質量驗收申請後,必須在十日內開始對該項工程質量進行全面核查,核定質量等級。核定為合格的,發給《陝西省合格工程證書》;達到優良等級的,由省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驗併發給《陝西省優良工程證書》;核定為不合格的,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整修或重建後重新申請驗收。

未取得合格工程證書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不得使用,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建設單位對取得《陝西省優良工程證書》的建設工程,應當給以優質加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建設工程質量等級的工作。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實行保修制度。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交付使用時,應當向建設單位簽署建設工程保修證書,提供使用和維護説明,在保修內定期回訪用户。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從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按不同類型的工程分別為:

(一)民用與公共建築、一般工業建築、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為三年;

(二)建築工程的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一年;供熱和供冷工程為一個採暖期或供冷期;

(三)室外上下水、小區道路及市政公用工程為一年;

(四)其它建設工程不得少於一年。

第四十三條 在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維修費用按下列規定承擔:

(一)因勘察原因造成質量缺陷的,由勘察單位按勘察收費的部分或全部承擔;

(二)因設計原因造成質量缺陷的,由設計單位按設計收費的部分或全部承擔;

(三)因施工單位的原因造成質量缺陷的,由施工單位無償返修;

(四)因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質量不合格造成質量缺陷,屬於施工單位採購的,由施工單位承擔;屬於建設單位採購的,由建設單位承擔。施工或建設單位可依法向生產、供應單位追償;

(五)因建設單位的原因造成質量缺陷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六)因用户使用不當造成質量缺陷的,由用户承擔;

(七)因不可抗力超過設計設防強度造成建設工程質量損害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不承擔責任;

前款所稱質量缺陷,是指工程質量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設計文件以及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

因工程質量缺陷造成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由責任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因建設監理單位、質量檢測機構的原因造成質量缺陷的,由建設監理單位或質量檢測機構按合同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 建設工程實行保修保證金制度。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前,由建設單位從工程結算中按規定預留保修保證金,在銀行專户儲存,不得挪用。

建設工程保修期內未出現由於施工單位的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或出現屬於施工單位造成的質量缺陷,施工單位已經進行返修的,按照不同的保修期限,在該項保修期滿後20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保修保證金的本金及利息,全部退還給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預留保修保證金的比例為:住宅工程、公用建築工程為工程造價的1.5%至2%;其它工程參照上述比例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規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勘察、設計、施工、建築裝飾裝修、建設構配件、商品混凝土生產和建設監理單位以及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違反建設工程資質管理,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接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視其情節處以警告、暫扣或吊銷資質證書、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暫扣資質證書的期限為三個月至一年。

第四十七條 工程建設檢測員、監理人員、項目經理、現場施工員、材料員、質量檢查員違反建設工程資格管理,未取得資格證書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視其情節處以警告、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市(地區)、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並視其情節處以警告、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

(二)勘察、設計、施工、建築裝飾裝修、建築構配件、商品混凝土生產和建設監理單位、質量檢測機構及其工程專業技術人員拒絕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資質、資格檢查監督的。

第四十九條 建設、施工、建築裝飾裝修單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市(地區)、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視其情節處以整體或相應分部分項工程造價的1%至5%的罰款;對工程項目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採購、使用未經驗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二)在工程建設中偷工減料使工程質量達不到規定標準的。

施工、建築裝飾裝修單位有前款行為之一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暫扣或吊銷其資質證書。

暫扣資質證書的期限為三個月至一年。

第五十條 建設監理單位、質量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視其情節處以警告、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處以警告、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監理單位從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經營活動的;

(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偽造的檢測數據和檢測結論的。

檢測人員偽造檢測數據和檢測結論導致質量事故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一條 因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建築裝飾裝修、建築構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的原因形成工程質量隱患導致的質量事故,由責任方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事故責任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二條 因供電、供水、供氣、電信、消防、治安等單位強行指定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合格導致質量事故的,上述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負責人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以行政處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三條 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生產、供應單位因其提供的建築產品質量不合格導致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生產、供應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責任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以行政處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四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發放質量等級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繳其資質證書,對其負責人或責任人給以行政處分。並視其情節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發放合格證書的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負責人或責任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五條 拒絕和妨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行使質量監督權和行政處罰權時,必須持有行政執法證。進行行政處罰時,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被處罰人對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複議;對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市(地區)、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向其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被處罰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吊銷資質證書或對單位罰款在五萬元以上、對個人罰款五千元以上的,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第五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拖延或拒絕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追究。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搶險救災工程及其它臨時性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通過上述介紹,相信您已經對陝西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具體內容有所瞭解。在陝西省境內進行建築的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應該嚴格遵守本條例中的所有條款,確保建築的質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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