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保脩金額度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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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合格是建設方對施工單位的基本要求,為了確保施工單位的施工質量,防範工程質量問題的發生。雙方在簽署承包合同的時候,往往要約定一個工程質量保證金。如果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建設方還會及時退回這筆錢的。那麼工程質量保脩金額度比例是多少?下面我們一起通過小編的這篇文章瞭解下吧。

工程質量保脩金額度比例是多少?

一、工程質量保脩金額度比例是多少?

質量保脩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一定的金額用以維修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和保修範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主要擔保竣工驗收後保修期限內的質量問題。

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發包人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保留5%左右的質量保證金。

二、工程質量保證金方面的條款要約定哪些內容?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並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1、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2、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3、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4、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5、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6、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三、發包人應該收的申請後多久返還保證金?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發包人和承包人對保證金預留、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有爭議,按承包合同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程序處理。

建設工程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有關保證金的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參照本辦法中發包人與承包人相應的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執行。

由此可見,按照目前建築方面的法律規定,建設方向施工單位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後,會預留5%的工程質量保脩金額度,這樣當發生工程質量問題時,保證金承擔賠付的作用。如果後期使用過程沒有問題,建設方應當在收到施工單位的申請後,一個月內將保證金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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