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評估必須公正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3W

我國的工程質量在經過驗收以後,通常情況下,驗收單位會出具一份詳細的工程質量驗收評估報告書。報告中針對整個工程質量當中存在的問題,通常情況下都會詳細的羅列出來,並且我國其實也要求絕對不允許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書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這樣一種行為。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工程質量評估必須公正的規定是什麼?

工程質量評估必須公正的規定是什麼

一、工程質量評估必須公正的規定是什麼?

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編制要求。該報告應能客觀、公正、真實地反映所評估的單位(子單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施工質量狀況,能對監理過程進行綜合描述,能反映工程的主要質量狀況及工程的結構安全、重要使用功能、觀感質量等方面情況。

二、達到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的要求

1、基礎工程合格

2、主體工程合格

3、裝飾工程合格

4、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齊全

5、單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齊全

6、單位工程觀感質量檢查記錄齊全

7、工程竣工報告

8、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9、察單位質量檢查意見

10、設計單位質量檢查意見

11、工程竣工總結

12、工程竣工驗收條件檢查情況

三、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怎麼處理?

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如何處理相關糾紛《解釋》第3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據此可知,驗收合格仍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驗收合格包括竣工後驗收合格和原驗收不合格但修復後驗收合格;無法修復和修復後仍然不合格的建築工程,無任何利用價值,只能剷除重建,嚴重背離發包人締約目的,讓其接受並支付工程款明顯違背公平正義原則。

《解釋》又將“工程質量高於合同效力”適用到有效合同以及合同解除後的相關糾紛之中,施工合同有效但質量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不能獲得支持。第16條第3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3條規定處理。”第10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3條規定處理”。

我們可以看出,其實針對工程質量必須做到公正,主要體現了我國的行政合理性的原則。任何評估報告書都必須客觀適度,如果存在違法行為,那麼是會受到有關部門的懲罰的,並且也會造成一定的社會危害。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