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質量驗收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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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我國基礎建設和交通設施建設力度的不斷加大,全國各地都不斷有新的建設項目和建築工程開工,不管是基礎設施、市政建設還是房地產項目,都關係到國計民生,關係到國家的建設發展和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建築質量始終應該放在首要位置,那麼,建築工程質量驗收規定具體有哪些內容呢?

建築工程質量驗收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一、 總 則

1.0.1 為了加強建築工程質量管理,統一建築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保證工程質量,制訂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於建築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並作為建築工程各專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編制的統一準則。

1.0.3 本標準依據現行國家有關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管理標準和有關技術標準編制、建築工程各專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必須與本標準配合使用。

二、術 語

2.0.1 建築工程 building engineering 為新建、改建或擴建房屋建築物和附屬構築物設施所進行的規劃、勘察、設計和施工、竣工等各項技術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實體。

2.0.2 建築工程質量 quality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反映建築工程滿足相關標準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環境保護等方面所有明顯的隱含能力的特性總和。

2.0.3 驗收 acceptance 建築工程在施工單位自行質量檢查評定的基礎上,參與建設活動的有關單位共同對檢驗批、分項、分部、單位工程的質量進行抽樣複驗,根據相關標準以書面形式對工程質量達到合格與否做出確認。

2.0.4 進場驗收 site acceptance 對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構配件、設備等按相關標準規定要求進行檢驗,對產品達到合格與否做出確認。

2.0.5 檢驗批 inspection lot 按同一的生產條件或按規定的方式彙總起來供檢驗用的,由一定數量樣本組成的檢驗體。

2.0.6 檢驗 inspection 對檢驗項目中的性能進行量測、檢查、試驗等,並將結果與標準規定要求進行比較,以確定每項性能是否合格所進行的活動。

2.0.7 見證取樣檢測 evidential testing 在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監督下,由施工單位有關人員現場取樣,並送至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所進行的檢測。

2.0.8 交接檢驗 handing over inspection 由施工的承接方與完成方經雙方檢查並對可否繼續施工做出確認的活動。

2.0.9 主控項目 dominant item 建築工程中的對安全、衞生、環境保護和公眾利益起決定性作用的檢驗項目。

2.0.10 一般項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項目以外的檢驗項目。

2.0.11 抽樣檢驗 sampling inspection 按照規定的抽樣方案,隨機地從進場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或建築工程檢驗項目中,按檢驗批抽取一定數量的樣本所進行的檢驗。

2.0.12 抽樣方案 sampling scheme 根據檢驗項目的特性所確定的抽樣數量和方法。

2.0.13 計數檢驗 counting inspection 在抽樣的樣本中,記錄每一個體有某種屬性或計算每一個體中的缺陷數目的檢查方法。

2.0.14 計量檢驗 quantitative inspection 在抽樣檢驗的樣本中,對每一個體測量其某個定量特性的檢查方法。

2.0.15 觀感質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過觀察和必要的量測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質量。

2.0.16 返修 repair 對工程不符合標準規定的部位採取整修等措施。

2.0.17 返工 rework 對不合格的工程部位採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三、 基本規定

3.0.1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應有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和綜合施工質量水平説不定考核制度。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可按本標準附錄A的要求進行檢查記錄。

3.0.2 建築工程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施工質量控制:

1、建築工程採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築構配件、器具和設備應進行現場驗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關產品,應按各專業工程質量驗收規範規定進行復驗,並應經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檢查認可。

2、各工序應按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後,應進行檢查。

3、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應進行交接檢驗,並形成記錄。未經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檢查認可。

3.0.3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應按下列要求進行驗收:

1、建築工程質量應符合本標準和相關專業驗收規範的規定。

2、建築工程施工應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要求。

3、參加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各方人員應具備規定的資格。

4、工程質量的驗收均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評定的基礎上進行。

5、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並應形成驗收文件。

6、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按規定進行見證取樣檢測。

7、檢驗批的質量應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驗收。

8、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應進行抽樣檢測。

9、承擔見證取樣檢測及有關結構安全檢測的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

10、工程的觀感質量應由驗收人員通過現場檢查,並應共同確認。

3.0.4 檢驗批的質量檢驗,應根據檢驗項目的特點在下列抽樣方案中進行選擇:

1、計量、計數或計量-計數等抽樣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樣方案。

3、根據生產連續性和生產控制穩定性情況,尚可採用調整型抽樣方案。

4、對重要的檢驗項目當可採用簡易快速的檢驗方法時,可選用全數檢驗方案。

5、經實踐檢驗有效的抽樣方案。

3.0.5 在制定檢驗批的抽樣方案時,對生產方風險(或錯判概率α)和使用方風險(或漏判概率 β)可按下列規定採取:

1、主控項目:對應於合格質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5超過%。

2、一般項目:對應於合格質量水平的α不宜超過5%,β不宜超過10%。

四 、建築工程質量驗收的劃分

4.0.1 建築工程質量驗收應劃分為單位(子單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和檢驗批。

4.0.2 單位工程的劃分應按下列原則確定:

1、具備獨立施工條件並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建築物及構築物為一個單位工程。

2、建築規模較大的單位工程,可將其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部分為一個子單位工程。

4.0.3 分部工程的劃分應按下列原則確定:

1、分部工程的劃分應按專業性質、建築部位確定。

2、當分部工程較大或較複雜時,可按材料種類、施工特點、施工程序、專業系統及類別等劃分為若干分部工程。

4.0.4 分項工程應按主要工種、材料、施工工藝、設備類別等進行劃分。

4.0.5 分項工程可由一個或若干檢驗批組成,檢驗批可根據施工及質量控制和專業驗收需要按樓層、施工段、變形縫等進行劃分。

4.0.6 室外工程可根據專業類別和工程規模劃分單位(子單位)工程。 室外單位(子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可按本標準附錄C採用。

五、建築工程質量驗收

5.0.1 檢驗批合格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的質量經抽樣檢驗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據、質量檢查記錄。

5.0.2 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分部工程所含的檢驗批均應符合合格質量的規定。

2、分項工程所含的檢驗批的質量驗收記錄應完整。

5.0.3 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和設備安裝等分部工程有關安全及功能的檢驗和抽樣檢測結果應符合有關規定。

4、觀感質量驗收應符合要求。

5.0.4 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關安全和功能的檢測資料應完整。

4、主要功能項目的抽查結果應符合相關專業質量驗收規範的規定。

5、觀感質量驗收應符合要求。

5.0.5 建築工程質量驗收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

1、檢驗批質量驗收可按本標準附錄D進行。

2、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可按本標準附錄E進行。

3、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應按標準附錄F進行。

4、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質量控制資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觀感質量檢查應按本標準附錄G進行。

5.0.6 當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經返工重做或更換器具、設備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2、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鑑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3、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鑑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經返修後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雖然改變外形尺寸但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進行驗收。

5.0.7 通過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六、建築工程質量驗收程序和組織

6.0.1 檢驗批及分項工程應由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專業質量(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

6.0.2 分部工程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質量負責人等進行驗收;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也應參加相關分部工程驗收。

6.0.3 單位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應自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評定,並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驗收報告。

6.0.4 建設單位收到工程報告後,應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含分包單位)、設計、監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單位(子單位)工程驗收。

6.0.5 單位工程有分包單位施工時,分包單位對所承包的工程 按本標準規定的程度檢查評定,總包單位應派人蔘加。分包工程完成後,應將工程有關資料交總包單位。

6.0.6 當參加驗收各方對工程質量驗收意見不一致時,可請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協調處理。

6.0.7 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建築工程的驗收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範進行,必須符合勘察和工程設計確定的相關要求,同時,驗收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格並獨立完成分配內容的檢查驗收,形成工程質量驗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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