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夥糾紛舉證責任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9W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對個人合夥,我國法律也做出了具體規定,如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合夥終止時,對合夥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清算後的剩餘合夥財產,應該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分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據此,對於工程合夥糾紛,首先應該由主張存在工程合夥關係的一方舉證,其次按照他的主張來舉證,當然舉證責任並非一成不變,是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來分配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工程合夥糾紛舉證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