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夥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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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舉證責任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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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

我國法律行政合同的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通常採用二分法,行政訴訟主要審查的是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因此對於訂立合同等具體行為的合法性存在爭議的,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對違約責任其他事由則採用“誰主張誰舉證”的方法,但舉證責任仍有待法律不斷完善。所以不同於普通的行政行為訴訟,當事人承擔的舉證責任比一般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要重。

依照國家賠償的程序獲得賠償

如果法院認定行政機關應該承擔行政責任,那麼行政相對人則可以獲得相應的賠償,與民事合同不同的是,行政相對人應該依照國家賠償的程序申請賠償,因此當拿不到賠償款時,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才可以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是存在着很多的公共服務的項目的,在這樣的一個項目當中,它都具有一個非常大的特徵,也就是公益性,比如説行政合同當中涉及到公民的民生利益的話,也需要來進行一定的審理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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