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數罪併罰中要注意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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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數罪併罰中要注意哪些問題
審判數罪併罰中要注意哪些問題
審判數罪併罰中要注意的問題:
一、對新發現的漏罪的合併處罰:
必須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
二、對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合併處罰:
1、必須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即在刑罰執行期間犯罪分子又實施了新的犯罪。
2、對於犯罪分子所實施的新罪,不論與前罪的性質是否相同,也即無論是異種數罪還是同種數罪,都應當單獨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九條,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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