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合同的違約概念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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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工程合同的違約概念是怎樣的?

建築工程合同的違約概念是怎樣的?

承包單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1.《建築法》第29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2.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二、一般施工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要負責返修,償付違約金。

1.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於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償付逾期違約金;

2.工程交付時間不符合規定,按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3.超過合同規定日期驗收,按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4.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或“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5.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

三、關於施工合同糾紛問題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如果承包人並沒有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是超越了資質等級,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5《民法典》第58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如果工程交付的時間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是不符合合同中的規定。是要按照合同中的條款進行逾期違約金的賠償的。如果超過合同規定日期去驗收,要按照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條款規定。償付相應的逾期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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