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合同中關於違約金支付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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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合同中關於違約金支付標準是怎樣的?

建築合同中關於違約金支付標準是怎樣的?

建築合同中關於違約金支付標準是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來進行確定。應當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來進行確定的,但是不能夠過高。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進行綜合審查判定:

(1)違約金數額與當事人的實際損失之間的比例;

(2)違約金數額與合同總價款、當事人未履行價款之間的比例;

(3)當事人違約的原因及過錯大小;

(4)違約金數額與違約方所獲得的合同利潤之間的比例;

(5)違約的時間長短。

二、工期延誤違約責任的認定處理是什麼?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竣工,發包方會要求承包方承擔工期違約責任,承包方會要求發包方賠償其停工、窩工損失。審判實踐中遇到的主要問題是:承包方因發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而主張工期順延權,即其針對發包方的先履行抗辯權能否得到支持?依照法律的規定,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順延權。

但是,當事人常常在合同中就上述情況約定了承包方應當辦理工期順延簽證。如果在實際履行中承包方沒有辦理工期順延簽證怎麼辦?由於目前建築市場發包方處於強勢,承包方往往在施工過程中很難辦到工期順延的簽證。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承包方能夠舉證證明其在辦理簽證的期限內向發包方提出了順延工期的要求,或者其能舉證證明發包方遲延支付工程款情節較為嚴重而影響了施工進度的,那麼對其工期順延權主張應予以支持;如果承包方不能舉證證明其提出過工期順延的要求,且發包人遲延支付工程款情節較輕並不必然導致工程進度延誤的,則不認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順延權。因發包方遲延支付工程進度款而認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順延權的,一般工期順延的期限應當順延至發包方付清進度款之日止。

對於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約定辦理工期順延簽證,承包方在訴訟中主張工期順延權的,因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承包方就無法進行施工,必然導致工期延誤,此情況下應支持承包方的工期順延權請求。

在當地的社會建設,關於建築方面的合同,在簽訂的時候最好要約定一個違約金條款,主要就是因為這類型的合同法律關係相對來説是比較複雜的,所以最好約定的違約金條款。可以確定一個違約金條款之後發生違約就直接依照合同協商,或者是依照合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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