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發包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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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發包方式有哪幾類?

工程發包的形式

工程發包分為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直接發包。

1.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施工(監理)企業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施工(監理)企業投標。

2.直接發包是指發包人將工程直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監理)企業承包

特殊專業工程或施工條件特殊的工程,才採用直接發包(即委託)的方式。

具體的適用招標發包的工程範圍。 根據《招標投標法》附則的有關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祕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

二、《合同法》對建設工程發包的原則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三、《建築法》對建設工程發包有什麼具體規定?

《建築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築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建築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在實踐中,應當特別注意的是,我國法律嚴禁肢解發包。所謂肢解發包,是指發包人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的行為。這種行為容易導致建設工程管理上的混亂,不能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並且容易造成工期延長、建設成本增加等不良後果。因此,我國《合同法》、《建築法》等法律法規對此明確予以禁止。法律的這些規定為強制性規定,凡是屬於肢解發包工程的行為,均應認定為發包合同無效。

四、工程發包形式的相關程序

對申請承包分包工程的分包方的資質等級、資源條件、施工能力及其業績等進行資格審核。

採用招標的方式選定分包方,要規定招標投標紀律,避免舞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手段的發生。

評標和決標,應有一個相互制約而且是各專業人員組成的機構。

選定分包方後,應簽訂“工程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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