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發包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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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工程的建設工作開始之前,工程的建設方會將該工程發包給有建設資質的團隊,由該團隊承包該工程進行施工。建設方則為工程的發包方。無論是發包還是承包,都有各種形式供雙方選擇,以建立更好的合作關係。那工程發包的基本形式有哪些?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工程發包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一、工程發包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1、工程總包的方式

發包人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單位,或發包給由多個施工單位組成的施工聯合體,作為施工的總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必須具備施工總承包的資質。

總承包單位在承包工程後,主要依靠自己的施工力量完成施工任務。其可以視工程的需要,並經過發包人同意後,再委託其他施工單位作為分包單位配合施工。

2、工程總承包管理方式

發包人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單位,或多個施工單位組成的施工聯合體,或施工合作體,作為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在該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的管理下,發包人另向其他施工單位發包。

一般情況下,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不參與具體工程的施工,具體的工程項目需要再進行分包的發包工作,把具體的施工任務發包給分包商來完成。如果,總承包管理單位也想承包部分工程,可以向其發包部分工程,但其必須通過競標取得。

3、平行發包(分別發包)方式

發包人根據建設工程的特點等因素,將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分解(設立為不同的標段),將施工任務分別發包給不同的施工單位,各個施工單位分別與發包方簽訂施工承包合同。

二、建設工程發包需審查的內容有哪些?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內容審查

根據《建築法》第7條及《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2條,除了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外,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設工程開工的前提條件。在審查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注意審查下列內容:

(1)施工許可證上的工程名稱、地點、規模等內容是否與依法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相一致;

(2)發包人有無為了規避申領施工許可證,而故意將應申領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為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項目;

(3)是否存在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超過三個月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六個月不開工的情形;

(4)發包人有無在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2、發包人發包資格審查

應當注意審查下列內容:

(1)有無法人資格或者是否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有無與建設工程相適應的資金或者資金來源;

(3)有無與建設工程管理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若不具備的,是否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承發包代理機構代理髮包;

(4)初步設計方案是否已獲批准;

(5)建設工程是否已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6)是否具備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以及有關技術資料;

(7)發包人有無存在不良記錄。

3、承包人從業資質與資格審查。

《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應當注意審查承包人資質證書所許可的業務範圍與其承包或分包的工程業務是否一致。

4、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從業資質與資格審查

應當注意審查分包工程的承包人資質證書所許可的業務範圍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業務是否一致、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是否為個人。

也可以將工程分包給不同的施工單位,具體使用哪種方式將工程進行分包,應根據該工程的具體情況以及承包方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建設方將工程進行發包也需要接受相關部門的審查,而承包方也應具備一定的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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