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未備案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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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合同未備案有什麼後果?

施工合同未備案有什麼後果?

施工合同未備案有的後果是可能會導致雙方之間發生太多的爭議。施工合同沒有備案的,沒有多大的後果,因為目前《建築法》刪除了強制備案的條款,現在施工合同不用強制備案了,當事人備不備案,沒有太大的關係,施工合同不會因合同沒有備案而無效的。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合同自成立時,就發生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以前《建築法》有規定發包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合同簽訂的30日內,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但經過修改後,把這個條款刪除了,這樣就不用強制備案了,施工合同只要是合法成立,就應當產生法律效力,不會因未備案而無效的,畢竟現在合同不用強制備案了。

二、施工合同的監督方式是什麼?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編委託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發包人應當和監理人訂立委託監理合同,監督施工合同的實施,承包人未按照施工合同來進行建造的,監理人可以通知給發包人,然後發包人可以追究承包人的違約責任。

在現實生活當中,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是規定在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的同時要求建設工程如果實行的是監理,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採取書面合同訂立相關的合同,並且最好建築工程施工活動還是要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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