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訂金合同是否屬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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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訂金合同不屬於專屬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建設工程訂金合同不屬於專屬管轄。

建設工程訂金合同是否屬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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