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合同中標後是否去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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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施工合同中標後是否去備案

建築施工合同中標後是否去備案

建築施工合同中標後當然要去備案。根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可以知道,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招標投標的基本情況,包括施工招標範圍、施工招標方式、資格審查、開評標過程和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關的文件資料,包括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投標報名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設有標底的,應當附標底)、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委託工程招標代理的,還應當附工程施工招標代理委託合同。

前款第二項中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了備案的文件資料,不再重複提交。

二、與建設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

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定義和種類】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的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條 【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的原則】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第七百九十一條【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分包】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綜上所述,關於建築施工合同中標後是否去備案的這個問題,答案是顯而易見的。建築施工合同中標後當然要去備案,具體説來,招標人必須在確定中標人的時候,主動去施工工程所在的地方主管機關,按照要求交代反映實際情況的書面報告,也就是備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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