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履約保證金含義及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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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履約保證金含義及特點

合同履約金是指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種金錢保證,並在雙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時才予以退還。那麼建設工程合同履約保證金的含義是什麼呢?建設工程合同履約保證金有哪些特點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建設工程合同履約保證金含義及特點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履約保證金測算辦法,交納標準、方式及退還時間等沒有明確規定。由於立法滯後,政府引導、監管的缺位,造成目前我國建築領域有關建設工程履約保證金呈現一定程度混亂狀況。發包人、承包人為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均從各自利益出發,導致履約保證金的表現五花八門,尤其是處於建築市場弱勢地位的建築企業叫苦不迭,抱怨法律法規的這一疏漏給建築企業增添不少煩惱和負擔。履約保證金已經成為建設工程合同中的突出問題之一。

1、履約保證金的含義。

履約保證金是履約擔保形式之一。而履約擔保是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並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其形式有履約保證金、履約銀行保函和履約擔保書三種。

2、履約保證金特點。

第一,履約保證金具有選擇性。招標人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出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時,此項條款方為有效,如果在招標文件中沒有明確規定,在中標後不得追加。

第二,履約保證金具有實踐性。履約保證金不同於定金,履約保證金的目的是擔保承包人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擔保工期和質量符合合同的約定。承包人順利履行完畢自己的義務,發包人必須全額返還承包人。履約保證金的功能,在於承包人違約時,賠償發包人的損失,且並不以交納履約保證金為限。如果約定了雙倍返還或具有定金獨特屬性的內容,符合定金法則,則是定金;如果沒有出現“定金”字樣,也沒有明確約定適用定金性質的處罰之類的約定,已經交納的履約保證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錢質。約定了履約保證金卻又沒有交納的,關於履約保證金的約定成立但不發生法律效力。因為,質押合同也是實踐性合同,必須以交付為生效條件。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實踐性。

第三,履約保證金應當具有對等性。履約保證金強調的是保證發包人或投資者的利益,這種保證既可由中標的承包人承擔,也可由第三方承擔,但須發包人認可方為有效,由此產生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具有替代性。當中標人違約時,中標人的賠償責任由第三方承擔為了平衡招標方和中標方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2條規定:“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因此,履約保證金應當具有對等性。

第四,履約保證金具有獨立性。履約保證金必須遊離在工程造價之外,只作為中標方違約時招標方損失的補償,招標人必須是具備招標能力的法人,其建設資金已經到位,不能把履約保證金作為工程造價的補充。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獨立性。

由上文可知,工程履約保證金的特點有:一是履約保證金具有選擇性,二是履約保證金具有實踐性,三是履約保證金應當具有對等性,四是履約保證金具有獨立性。希望以上工程履約保證金的內容能夠幫助到您。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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