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應尊重合同約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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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應該尊重合同約定,發包人在按合同約定的期限返還質量保證金。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並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等。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三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並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七)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應尊重合同約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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