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階段存在哪些的問題及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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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階段存在哪些的問題及救濟途徑

隨着建築行業的發展,在建築工程施工階段會有很多環節,相應的也會有很多問題和糾紛產生,在施工階段,有施工方、承包方、發包方等多方主體,在履行施工合同中,也會有多重法律關係,糾紛也是在所難免的,鑑於此,本文針對建設工程施工階段可能出現的問題以及出現問題的法律救濟本文在此做了一個總結。

(一)工程簽證

1.工程簽證的概念、構成要件及其法律特徵

(1)工程簽證的概念

工程簽證指的是工程承發包雙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權代表等在施工過程及結算中對確認工程量、增加合同價款、支付各種費用、順延竣工日期、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等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補充協議。

(2)工程簽證的構成要件

①簽證主體必須是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雙方當事人,只有一方當事人簽字的不是簽證。

②雙方當事人必須對行使簽證權利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授權,缺乏授權的人員簽署的簽證單不能發生簽證效力。

③簽證的內容必須涉及工期順延和/或費用的變化、工程量的變化等內容;

④簽證雙方必須就涉及工期順延和/或費用的變化等內容協商一致,通常表述為雙方一致同意或者發包人同意或者發包人批准等等。

(3)工程簽證的法律特徵

工程簽證的法律特徵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工程簽證的法律後果是基於雙方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的。比如前面所提到的:順延工期、增加費用、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等。

再次,工程簽證設計的利益已經確定或者在履行後確定,可以直接或者與簽證對應的履行資料一併作為確定工程價款的依據。

這裏需要分情況進行説明:

①對於簽證時簽證實習那個已經發生或這履行完畢的簽證,可以直接作為計算工程價款的依據;比如建造一棟86層的大廈,建造之後的過程中根據情況變化加裝了光纖,那麼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辦理了一個簽證,説明安裝光纖的數量、單價,以及合價是多少。這個時候因為光纖已經安裝完畢了,因此這份簽證可以直接作為計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②對於簽證時尚未發生或者未履行完畢的簽證,必須與簽證履行資料結合在一起,方能總為計算工程價款的依據。比如原本打算建造86層的大廈,在建造前辦理了建造88層的簽證,這個簽證因為在辦理時還未履行,如果要作為結算工程總價款的一句,還需要把86層到88層的履行資料收集起來,以此作為履行資料,並且和簽證結合起來,才能夠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2.工程簽證的表現形式

工程簽證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前所説,只要是符合工程簽證法律特徵的文書,都可以作為工程簽證。比如文件名是工程聯繫單、工作聯繫單、會議紀要、備忘錄、預算書、報告等,經過雙方代表簽字確認,形成一致意見,就算是工程簽證。

3.工程簽證的重要性

工程簽證對於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對於建設單位而言,如果發生了惡意簽證或者過失簽證,可能導致建設項目成本的增加,或者整個工程建設進程。有的甚至打亂整個建設單位的運營狀況。

4.建設單位在簽證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建設單位在簽證的過程中同樣會遇到一些法律上亦或是工程等專業方面的陷阱,最需要注意的兩個問題是過失簽證和惡意簽證兩個問題。

(1)過失簽證

過失簽證是指在辦理簽證的過程中,由於建設單位的代表不熟悉相關業務知識,對於一些施工單位精心設計的陷阱不能完全分辨清楚,因此對簽證所涉及的內容產生錯誤的認識,最終簽證的內容違背了自己的真實意願,導致成本增加、工期延長等於己不利的後果。

舉個例子,施工單位的代表在談判過程中先説市場價,而在報告等文件上把市場價替換成直接費,如果建設單位的代表對於直接費和市場價概念不清而簽了字,這就會導致成本的增加。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要舉證説明自己出於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情況下而辦理的簽證又是異常困難的。

(2)惡意簽證

惡意簽證是指建設單位的代表在簽證過程中和施工單位惡意串通而辦理簽證,簽證的內容大大損害了建設單位的利益。

比如建設單位的代表甲在和施工單位簽證過程中,故意改變計價單位的;對於本不該簽證,可以用“93定額”或者中準價來計算的卻只用簽證的;工程量只籤數量,而不以草圖進行計算的;脱離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進行計算的……這些都將造成建設單位成本大大增加。

5.建設單位(甲方)在簽證過程中的防範方法

(1)對於甲方代表的權限必須進行必要限制

很好理解,比如説在代表人授權書上註明:“甲方代表有權直接簽署ⅩⅩ萬元的簽證,超過此數額,甲方代表無權簽署。”

(2)簽證前置程序的設置

這一前置程序就是在甲方代表簽字之前,由專業人士(如造價工程師)對簽證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再由代表簽字,這樣就很好地降低了過失簽證的風險。

(3)選擇誠實可靠的人擔任甲方代表

(4)建立甲方代表每月彙報制度

有利於發現簽證存在的問題。換言之,在工程上,甲方代表除了彙報每個月進度外,還要彙報實際發生了多少簽證,涉及多少費用的變化和工期的順延,以便發包人管理層及時發現簽證可能存在的問題——簽證量過大等。

(5)對於費用簽證必須經過索賠程序進行

索賠程序的規範化有助於降低過失簽證和惡意簽證帶來的風險。

(6)通過設立合同條款來防範補簽證的發生。

比如,甲方在合同中約定,如果乙方不能按時向甲方代表提交合同價款增減賬單,或者合同價款增減賬單中沒有包括當月已經發生的部分調整事項,就説明乙方已經放棄了該項權利,不能再向甲方提出補收要求。

(7)簽證必須遵守一定的原則

①通過草圖、示意圖的形式避免單純文字形式進行簽證的原則。這樣有助於固定工程量,不會是工程量處於一種可變的狀態。

②籤事實而不簽結果原則。

③籤事實而不直接籤工程量原則。

④籤工程量而不直接簽單價原則。

⑤簽單價而不直接籤總價原則。

⑥以前述原則為優先原則。

(二)合同價款、價款確定方式的變更

作為業主方,尤其要注意在履行合同階段做出與合同相沖突的合同價款和價款確定方式。比如在合同中約定好是總價包乾,而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又出具了其它能夠推翻總價包乾的計價方式。由於前後都是出於真實意思表示,因此都具有效力,而後出具或者簽訂的文件自然會覆蓋之前簽訂的施工合同。另外,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價款及其確定方式大多是閉口價,且對於業主方是最有利的。

因此,作為業主方,在履行合同階段中,觸及到有關合同價款、價款確定方式時,務必要謹慎,不要輕易簽訂和之前合同不一致的合同或文件。

(三)竣工日期的確定

不論是在施工合同抑或是在履行中辦理的工程簽證等,在涉及竣工日期時,均應當使用明確的年月日,而不使用諸如“盡力、力爭、努力在XX年X月X日竣工”等讓竣工日期顯得模糊的詞語、“上旬、中旬、下旬、左右”等使時間有浮動的單位或形容詞。

否則,模糊的竣工日期會成為施工單位逾期竣工的抗辯理由。

(四)施工方解除施工合同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施工單位可能以業主方違約為名,試圖解除合同,給業主方施加壓力,要求增加合同價款。《施工合同司法解釋》頒佈後,也為施工方解除合同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法律依據。其中第9條規定了承包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一)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三)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業主方除了在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自律的同時,也應當採取一定的方法保護自身的權益。可以通過以下方式:

1.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施工單位不在上述情況下不得解除施工合同。

2.約定解除合同必須履行必要的程序。而這一程序非常繁瑣,加大施工方解除合同的難度。

本站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幫助您瞭解關於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階段存在的問題及解決辦法的法律知識,歡迎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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