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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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建築領域從業企業及人員過多,市場競爭較大。施工企業為了能夠順利拿下項目,在建設單位、業主、發包方面前往往處於被動地位,工程欠款問題在所難免。然而,甲方工程款的不到位,還會引起施工企業與材料商、勞務分包方或廣大農民工的欠款糾紛,導致施工企業官司纏身。
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責任主要表現在民事責任:
一、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有權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或解除,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初次驗收不合格經修繕後合格的,也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修繕費用,但經修繕後仍不合格的,發包人可不予支付工程款;
三、承包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及實際情況主張違約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實際損失。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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