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人拖欠貨款法律責任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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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的企業為了賺錢在沒有資質的情況下想方設法掛靠到有資質的公司裏面開展公司的日常運營活動,而對於這些掛靠人,被掛靠企業並不會過多的去進行管理。當這些掛靠人拖欠了貨款需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下面給大家介紹一下掛靠人拖欠貨款法律責任

掛靠人拖欠貨款法律責任是什麼樣的?

一、責任的認定

掛靠人的工程款結算的重要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這裏需要明確的是實際施工人的含義和種類致關重要。上述《司法解釋》第26條中的與《民法典》規定的施工人不是同一個概念,應有必要予以分清,《民法典》所指的施工人的內涵是不一樣的,施工人概括了有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施工主體,包括總承包人、承包人、專業工程承包人、勞務作業分包人,不包括掛靠、轉包、違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因此,實際施工人是違法承包人,施工人是合法承包人。實際施工人在概念的內涵上與施工人並列,專門指轉包、違法分包、借用資質(掛靠人)的承包人。正是為了區別《民法典》規定的合法的施工人的概念,《司法解釋》使用了實際施工人這一表述方式。所以,實際施工人就是指在合同無效前提下的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或者借用資質(掛靠)的實際從事施工的違法承包人。可以看出,掛靠人就是司法解釋指的實際施工人。

前面提到,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形成施工經營關係的無效合同,同時掛靠人與發包人又形成事實上的施工合同關係,在工程質量合格的情況下,工程款的結算有幾點需要明確,1、掛靠人與被掛靠人結算還是與發包人結算;2、依據何種方式(標準)結算。

二、法律依據

從《司法解釋》第26條看出,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和發包人作為共同被告,請求被掛靠人與發包支付工程款的發包在欠付工程款範圍承擔責任。筆者認為,發包人的這種承擔付款方式上類似於“代位權”又與代位權有所不同,在承擔工程款的範圍上類似於“連帶補充責任”又於其有所差異。事實上,當工程存在掛靠的情形下,大部分發包人根本不知道工程存在掛靠,掛靠人與發包人之間又沒有合同,如果掛靠人僅起訴發包人,是對合同相對性的突破,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承擔責任沒有侵害發包人的利益。

《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按照《司法解釋》規定,掛靠行為無效,作為實際施工人的掛靠人如果承建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就可以參照無效的掛靠合同的約定來向被掛靠人主張工程價款。

前面提到的法律關係中,幾層意思需要明確:違反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合同無效。所以,發包人與被掛靠人形成的是無效施工合同關係,而被掛靠人又沒有履行施工合同的權利義務;被掛靠人又與掛靠人形成了掛靠經營的無效合同法律關係,且掛靠人已經實際履行掛靠合同;這裏需要注意,掛靠合同的結算方式可能與承包合同結算方式不一樣,這就形成:兩個無效合同,三個當事人,兩種結算方式。作為實際施工人的掛靠人以哪種無效合同結算工程款呢?如果是實際施工人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時,則實際施工人是根據與發包人之間的事實合同按實結算還是參考實際施工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的無效掛靠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和標準來結算,發包人在欠付施工被掛靠人價款的額度內承擔責任?被掛靠人的非法所得即掛靠費予以沒收。

以上便是掛靠人拖欠貨款法律責任的具體內容,由於建設工程領域對資質的要求比較高,但是並不是所有的企業都能獲得這樣的資質,這也是掛靠行業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當掛靠人因為拖欠貨款與他人產生糾紛的時候,掛靠人、被掛靠人所要承擔的責任是不一樣的,而且在掛靠的問題上會使很多簡單的問題複雜化。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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