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鄴區施工合同備案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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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京市建鄴區施工合同備案規定是什麼?

南京市建鄴區施工合同備案規定是什麼?

南京市建鄴區施工合同備案規定是可以在合同簽訂完畢之後攜帶合同的文本要進一步部門完成備案。因為目前《建築法》刪除了強制備案的條款,現在施工合同不用強制備案了,當事人備不備案,沒有太大的關係,施工合同不會因合同沒有備案而無效的。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合同自成立時,就發生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以前《建築法》有規定發包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合同簽訂的30日內,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但經過修改後,把這個條款刪除了,這樣就不用強制備案了,施工合同只要是合法成立,就應當產生法律效力,不會因未備案而無效的,畢竟現在合同不用強制備案了。

二、施工合同的監督方式是什麼?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編委託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發包人應當和監理人訂立委託監理合同,監督施工合同的實施,承包人未按照施工合同來進行建造的,監理人可以通知給發包人,然後發包人可以追究承包人的違約責任。

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存在一些工程方面施工的話,那麼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來完成手續的辦理,最常見的就是必須要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為很多的人員因為沒有簽訂合同所導致發生糾紛的時候,沒有相關的依據,同時簽訂合同最好還是要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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