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施工合同竣工必須備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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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施工合同竣工必須備案嗎

一般施工合同竣工必須備案嗎

施工合同竣工以後不用再進行備案了。只要簽訂了施工合同,那麼該合同就是屬於有效的。現在已經取消了建築施工合同的備案。之前的規定是施工企業應該在中標後一個月內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並在項目開工前進行合同備案。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招標投標的基本情況,包括施工招標範圍、施工招標方式、資格審查、開評標過程和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關的文件資料,包括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投標報名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設有標底的,應當附標底)、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委託工程招標代理的,還應當附工程施工招標代理委託合同。 前款第二項中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了備案的文件資料,不再重複提交。

二、施工合同違約保證金指的是什麼

施工合同保證金是擔保合同或者擔保行為的一種金錢質。保證金根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目的或者用途而作不同的解釋。立約保證金是指為將來簽訂合同,雙方約定以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作為簽訂合同的擔保,不交納保證金視為無簽訂合同誠意,合同相對方無須為簽約做準備。成約保證金是指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以交付保證金為要件,在合同中約定交付保證金的一方按合同約定交付了保證金合同則成立,未交付保證金合同不成立,自然也不生效。履約保證金是指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種金錢保證,並在雙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時才予以退還。解約保證金是指雙方當事人為防止單方擅自毀約解除合同,雙方約定以一定數額的保證金為合同解除時的擔保,單方解除合同將向對方支付保證金。

施工合同違約保證金指的是合同雙方在簽訂相關合同時,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該合同訂立的相關擔保,有利於增加對方進行簽訂合同的信心,為簽訂該合同而損失的其他相關機會成本作了相應的擔保。如果一方違約的話,同時不承擔違約責任的話,那麼扣除相關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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