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建築施工合同在哪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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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的建築施工合同在哪備案?

我國的建築施工合同在哪備案?

施工合同備案已經取消。取消施工合同備案、建築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等事項。將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與施工許可證合併辦理。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第(八)項

1、取消施工合同備案、建築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等事項。

2、將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與施工許可證合併辦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發包方(建設單位)和承包方(施工人)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

二、建築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1、合同主體應適格

對通過市場跟蹤所選擇的合同當事人,應核查其資質證書、企業資信、註冊資本等工商登記信息,並核查其使用的印鑑是否合法與真實,及驗明其是否具有主體資質、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對於聯合體投標的項目,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具有相關的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應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的資質等級,並應由聯合體各方共同確定聯合體投標單位的牽頭人。

對於代訂合同的經辦人,應請其出具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並核查其是否處於委託書的委託權限和期限內。

2、合同內容應公平合法

合同文件內不得存在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內部分相關條款的無效。

依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以下情況,而存在違反上述規定的施工合同將導致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

在勞務分包合同中,對於分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工期、質量和文明安全施工等義務,施工企業經常使用“罰款”作為此類違約行為的責任承擔方式,但“罰款”一詞主要使用於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的制裁,對於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則不宜適用,而應使用賠償金、違約金等合同用辭。

在材料設備採購合同中常有“隨建設單位的付款情況付款”的條款,但此等説法構成合同約定的模糊,出賣人有權隨時請求作為買受人的施工企業支付已供貨物的價款。

3、合同形式應與合同內容相符

在部分施工材料採購過程中,一方面由於建築施工企業的各職能部門人員比較熟悉購銷合同的操作,另一方面因各建築施工企業比較重視分包合同的管理而引致相關簽字蓋章手續較購銷合同的繁瑣,合同經辦人員往往簽訂《材料購銷合同》以實現簡化蓋章手續而保障工程進度需要等的目的,但實際簽訂的合同並非屬於僅負責材料供貨及運輸的購銷合同,而是屬於尚包括材料安裝及驗收等的分包合同,例如對於一些石材、保温材料的供應合同。

在此等情況下,由於受到材料採購合同標準文本的侷限,從而未能在合同內約定工期、工程質量驗收及詳細結算依據、程序等條款,一旦施工企業在產生合同糾紛下追討供貨商的工期違約、質量驗收不合格等的賠償,則很難找到相應的合同依據。

例如在一起配電箱等的材料設備採購合同糾紛中,合同約定“工程驗收付合同價的10%”,工程驗收是否發生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供貨商認為工程驗收指設備驗收,即貨到後通電一試即可,驗收的義務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自行對機器進行調試證明合格即為驗收;而施工企業則認為驗收指供電設備所屬系統的驗收,作為施工單位的買受人無權驗收,應由供電局執行驗收,故出賣人要求的合同價10%的貨款支付尚不具備付款條件。

此類糾紛在施工企業的合同管理中非常普遍,故對於名為購銷合同、實為分包合同的合同,應儘量使用分包合同的適用文本,或參照分包合同的管理要求而對所使用的材料採購合同標準文本做出所需的完善。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施工合同的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現在沒有施工合同備案這一説法,國家住建部出台了相關政策以後,各地方政府部門也會逐步落實,雖然施工合同不需要備案,但對於工程質量的監管還是非常嚴格的,施工方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應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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