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違約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哪幾種?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W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違約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哪幾種?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違約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哪幾種?

不論違約人在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關於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法律規定可以採用繼續履行、停止違約行為、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及其他補救措施。

(一)、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強制履行,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判決或裁決,強迫違約人按照合同履行義務

(二)、停止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對方可以要求其停止違約行為;違約人也應當主動停止違約行為;人民法院有權責令違約人停止違約行為。

(三)、賠償損失,是指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違約人應依法向對方作出經濟賠償。賠償損失是典型的補償方式。

(四)、支付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根據性質不同,違約金可分為懲罰性違約金和賠償性違約金;根據來源不同,違約金又可分為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

(五)、定金罰則也是一種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定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對於債權的擔保作用主要體現為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違約怎麼辦?

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一)、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二)、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三)、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四)、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督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依法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一)、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還應對建設項目管理班子作出調整或重組。

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除依照前項規定處理外,將其違法行為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作為資質年檢的重要依據。

(二)、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勘察設計文件無效,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綜上所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旦簽訂完畢,當事人雙方都需要遵守和履行,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逾期履行合同義務時,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包括繼續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對方經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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