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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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1 、支付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 114 條第 3 款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2 、損害賠償,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範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不包括非財產損失,即精神損害。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雙倍返還))
限制規則:合同預見規則、減輕損害規則、損益同銷規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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