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提前解除支付違約金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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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提前解除支付違約金的標準為:所支付的違約金不超過勞動者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聘用合同提前解除支付違約金的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指在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有關約定時,應當向對方支付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只有在以下兩種情形下才承擔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責任:

一是勞動者違反服務期;

二是勞動者違反職業競業限制約定。

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當前,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支付高額的違約金,這種約定變相剝奪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該約定依法

民法典》 第九十二條 【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民法典》第九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的時候,應當十分注意勞動合同的相關發了規定,尤其要注意合同的違約責任方面的違約金的認定,以免出現簽訂霸王條款的情況,從而損害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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