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合同糾紛駁回起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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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設領域,關於建築工程合同糾紛的事件時有發生。當事人在無法協商解決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有時候法院會駁回上訴。那麼針對建築工程合同糾紛駁回起訴,當事人應該怎麼辦?本站小編通過整理的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講一講。

建築工程合同糾紛駁回起訴怎麼辦?

一、建築工程合同糾紛駁回起訴,當事人應該如何應對?

針對建築工程合同糾紛駁回起訴,當事人可以在上訴期內上訴,如果生效,可以申請再審。如果是訴訟請求不對,告知你有另行起訴權,你可以變更訴求再行起訴。看以什麼理由駁回的。如果是因起訴內容有誤而導致的,你改正錯誤後可以再次起訴。如果是法院認為你的案件不夠立案標準,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立案。

按照法律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二、在哪些情況下,建築工程合同糾紛容易被駁回起訴?

在審判實踐中,裁定駁回起訴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容易混淆,有人分不清哪些該用裁定,哪些該用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從實體上判決原告敗訴,原告雖然有起訴權,但是喪失勝訴權,主要適用於:證據不足,缺乏法律依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且無中止、中斷、延長理由等。而駁回起訴是在受理案件後,人民法院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條件,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主要適用於下列情形:

1、主體不適格。

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當以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作為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在某些例外的情況下,非民事法律關係或民事權利的主體,也可以作為適格的當事人。原告必須是有訴訟權利能力且與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必須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與原告發生民事權益爭議的被請求的相對人。否則,只要有一方當事人不適格,人民法院就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2、被告不明確。

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即被訴稱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者與原告發生民事爭議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如果沒有明確具體的被告,訴訟程序就無從進行,人民法院也無法對案件進行審理。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對被告實體權利請求的內容,以及提出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和理由,這些都是起訴中的核心內容。倘若原告起訴時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駁回其起訴。

由此可見,當事人針對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提出上訴時,應該準備好相關上訴材料,並保證材料真實可信。如果法院對建築工程合同糾紛駁回起訴,那麼當事人最好通過專業律師查找駁回原因,具備重審條件後,其可以提出再次上訴,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江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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