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合同糾紛起訴期間損失怎麼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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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合同糾紛起訴期間損失怎麼計算的

建築合同糾紛起訴期間損失怎麼計算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4]14號)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在閤中糾紛中,違約方遲延付款(遲延履行金錢債務)時,守約方有權主張遲延付款利息損失。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已經約定了利息損失的計算標準,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即“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在這類合同糾紛中,只要當事人約定的利息損失合理,法院一般會直接適用合同雙方的利息損失約定標準。

二、合同管轄是如何規定

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此外,當事人有約定的,約定的法院有管轄權。雖然當事人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管轄法院,但是當事人約定的法院必須屬於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所在地、被告住所所在地、合同標的物所在地之一,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將面臨法院不予受理的後果。

建築合同發生糾紛的,如無法協商的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向合同的履行地或被告人的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如對案件的管轄有異議的,可以向 法院提起申請,由法院之間協商,無法協商時應由案件的上級管理法院進行裁定,審理和判決建築合同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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