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有效期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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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標有效期的延長

投標有效期是什麼意思?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29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28條、《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46條均規定,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之前,招標人可以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有權收回投標保證金,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應當響應延長其投標擔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40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56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47條、《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46條規定,招標項目的評標和定標活動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完成,如不能完成則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通過上文的解答,在實踐中投標有效期也不是一定不能改變的,如果遇到特殊情況,那麼可以適當的延長投標有效期,當然招標人需要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得到對方的同意才行。

二、投標有效期是什麼意思

投標有效期是指為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在開標後完成評標、定標、合同簽訂等工作而要求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在一定時間內保持有效的期限,該期限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作為要約人的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屬於要約。要約通過開標生效後,投標人就不能再行撤回。一旦作為受要約人的招標人作出承諾,並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拒絕。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投標人必須對自己提交的投標文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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